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760号
原告: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吕燕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1幢18楼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不详。
原告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济源公司对金万科公司负责的国电西藏尼洋河多布电站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土建工程进行劳务承包,并配合金万科公司的竣工验收,金万科公司按济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劳务承包费。故本案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八宜区,故本案应由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隋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芹竹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