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吕燕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意,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1幢18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12元,减半收取1,251.06元,由上诉人济源大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松吉卓玛
审 判 员 孙 丹 华
审 判 员 李 义 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禹  珊
书 记 员 普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