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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825号之二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2幢2层15号。
被申请人:王德鲜,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98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鲜、***名下价值人民币1,580,341.84元的财产。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付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鲜、***价值1,580,341.84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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