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金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鸡泽县某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31民初644号 原告:鸡泽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精密铸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泽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铸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铸造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铸造公司与***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2、***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仲裁委认为根据***提交的生产线沾漆记录可以看出,***从事的工种是**铸造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2019年3月到**铸造公司处工作是计件工资标准。***与**铸造公司口头协议在保证不影响在**铸造公司处工作下,***可以到其他单位从事井盖沾漆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上认定是没有充分考虑***提供的劳务事实的证据,而单方面采信***的口头陈述和主张,因而裁决书做出的仲裁认定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根据。2、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铸造公司在2020年3月将沾漆业务分包给***,同年3月3日***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参与到**××劳务团队。由于是业务劳务分包,***负责自由安排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活动,该劳务团队除组织者***较为稳定外,其他人员劳务时间均不固定,***作为劳务人员也是有时间就来,没时间就不来,一个月中连续十天半个月不来是正常,有证据显示***在劳务团队中曾有一个月最长21天连续没有来。同时具体到来的某一天时间点上,也存在不确定性,经常是上午来下午就不来,白天不来晚上来,或者利用中午来干会活。因为是劳务分包,该团队事务属于***管理和负责,***只与劳务团队产生联系,不用遵守**铸造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铸造公司对该劳务团队无权管理,也不负责监督。从以上事实可以明确***是参与到***的劳务团队提供劳务,与**铸造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仲裁书适用的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当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综上为维护**铸造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铸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铸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铸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原件一份,证明**铸造公司身份; 2、鸡劳人仲案(2019)009-1裁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明**铸造公司劳动争议事实; 3、宏光公司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宏光公司与***劳务关系的事实; 4、恒阳公司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恒阳公司与***劳务关系的事实; 5、沾漆记录以及详情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是劳务团队,不受**铸造公司管理,双方是劳务关系。 ***辩称,鸡泽县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以及**铸造公司所承认的***从事井盖沾漆业务属于其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予以证实。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多个单位从事工作,**铸造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铸造公司诉称的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如按照**铸造公司所说,单位固有组成业务,可以任意分包给个人,再由个人雇佣其他人从事劳动,则用人单位将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保,社会保险制度将形同虚设,与法律要求保护劳动者权利不符。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两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于2019年3月3日到**铸造公司工作,从事井盖沾漆工作,与***、***一组,***负责三人的工作量,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工作时间每个月不固定,一般是凌晨两三点到上午八九点,按件计资。同时在2019年1月份至6月份***到邯郸市宏光铸造有限公司也从事沾漆工作。***的工资发放形式在2019年7月份前是通过***发给***,自2019年7月份由**铸造公司给***发放工资。2019年11月14日,***在**铸造公司从事沾漆工作时眼部受伤,后***向鸡泽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与**铸造公司劳动关系。鸡泽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7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铸造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铸造公司不服鸡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铸造公司与***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铸造公司提交的工作记录显示***每个月上班时间不确定,一个月有十几天甚至二十几天没有上班的情形,***主张因环保停工所致,但记录中显示***等人有相应的工作记录,由此可见***不受**铸造公司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的限制,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故双方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鸡泽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