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8民初868号 原告:夏某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工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县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2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暂算至2025年3月3日,合计2920729.78元);2.判令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工损失508万元;3.判令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芷江县飞虎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7月,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芷江飞虎体育中心项目体育综合馆内装饰工程分包合同》。2018年8月,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芷江飞虎体育中心项目体育综合馆内装饰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原告自负盈亏,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装饰工程造价收取1%管理费。现芷江飞虎体育中心项目体育综合馆内装饰工程已完工,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合计已支付3480万元。经原告核算,案涉工程剩余1228万元未支付,因被告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给原告造成的停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合计508万元。原告已履行约定范围的工程施工义务,现被告拒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夏某某诉称及其提供的相关合同,案涉工程为“芷江飞虎体育中心项目体育综合馆内装饰工程”,该装饰工程系“芷江飞虎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的子工程,“芷江飞虎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发包人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芷江飞虎体育中心项目体育综合馆内装饰工程分包合同》承包了该装饰工程,夏某某则通过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了该装饰工程。从中可以看出,夏某某明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仅系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针对案涉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现夏某某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相关损失,并要求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其作为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