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8民初1605号 原告:李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李某之子,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39号4幢604室。 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工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金州(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县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某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计353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