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60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自来水公司对面)。
被告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834285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龙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