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3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83428555。
法定代表人:高启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向清,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清在金融系统开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诉讼金额12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清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清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以诉讼金额12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合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清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谭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