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3006号
原告:梅延平,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才,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蓬蓬,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系被告缪蓬蓬同村村民。
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6楼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5185。
法定代表人:盖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夫,东营市东营恒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梅延平与被告缪蓬蓬、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才、被告缪蓬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5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552元为基数,按3.85%的年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10.40元违约金;3、本案受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李明杰、李小波、梅春令、梅京令、梅士起、梅松令、梅延国、梅增广、梅中怀、徐某、张广洲、张**等十三人受被告缪蓬蓬雇佣给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劳务地点及劳务内容为:东八路与德州路交叉口往西(水库边)建桥、筑墙,西一路与菏泽路交叉口东边(耿井水源西边)搞公园建设。2021年1月21日被告缪蓬蓬给原告等十三人出具欠条一张(拖欠劳务费45842元),其中拖欠原告为7552元。原告等十三人多次到被告处讨要被拖欠的劳务费均无果。
被告缪蓬蓬辩称,原告的劳务费用7552元已经支付完成。
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被告之间根本不认识,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用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梅延平与缪蓬蓬原系劳务关系。2021年1月21日,缪蓬蓬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梅延平等人2020年农民工工资肆万伍仟捌佰肆拾贰元整(45842元)于2020年农历年底之前归还处理。”缪蓬蓬签字捺印并写明其身份证号370523198501××××。
2021年3月5日,梅延平、李明杰、李小波、梅春令、梅京令、梅士起、梅松令、梅延国、梅增广、梅中怀、徐某、张广洲、张**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梅延平、李明杰、李小波、梅春令、梅京令、梅士起、梅松令、梅延国、梅增广、梅中怀、徐某、张广洲、张**等十三人受缪蓬蓬雇佣给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劳务地点及劳务内容为:东八路与德州路交叉口往西(水库边)建桥、筑墙,西一路与菏泽路交叉口东边(耿井水源西边)搞公园建设。2021年1月21日缪蓬蓬给上述梅延平等十三人出具欠条一张(拖欠劳务费45842元),其中拖欠梅延平为7552元。”
2021年3月26日,(2021)东委调字第81-93号调解笔录确认了缪蓬蓬尚欠原告梅延平劳务费的事实及金额,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付缪蓬蓬费用全部支付完毕。
2021年3月26日,(2021)东委调字第81-93号调解协议书确认了被告告缪蓬蓬尚欠付梅延平7552元,如缪蓬蓬逾期未支付原告梅延平欠款,被告缪蓬蓬除支付欠款本金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3.85%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外,还应当承担20%的违约金。
2021年4月16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缪蓬蓬欠梅延平26000元借款,缪蓬蓬应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
2021年4月29日,缪蓬蓬向梅延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5000元,2021年8月5日,缪蓬蓬向梅延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38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欠条、调解协议书、说明、(2021)鲁0523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广民调诉前【2021】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21)东委调字第81-93号调解笔录、银行流水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梅延平为缪蓬蓬提供劳务,缪蓬蓬应按时向梅延平支付劳务费。缪蓬蓬向梅延平等十三人出具了数额为45842元的欠据,其中拖欠梅延平为7552元;(2021)东委调字第81-93号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均应按照该调解协议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调解协议书载明缪蓬蓬尚欠付梅延平7552元,如缪蓬蓬逾期未支付原告梅延平欠款,被告缪蓬蓬除支付欠款本金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3.85%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外,还应当承担20%的违约金,故原告关于被告缪蓬蓬支付原告7552元及利息,以及1510.40元(7552×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缪蓬蓬抗辩称已支付原告8800元,原告的劳务费用7552元已经支付完成,对此原告认为该款项系被告缪蓬蓬履行(2021)鲁0523民特133号裁定书的内容款项,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交易往来及转账记录,被告缪蓬蓬支付的8800元并不能认定系履行本案涉及的劳务费,且通过(2021)鲁0523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来看,被告缪蓬蓬尚欠原告梅延平其他债务,本案支持原告诉请并未加重被告缪蓬蓬义务,缪蓬蓬已支付的8800元可在与梅延平的其他债务中予以扣除。故对被告缪蓬蓬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本案中亦未有证据证实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且在(2021)东委调字第81-93号调解笔录中原告认可不再向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要求,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蓬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梅延平支付劳务费7552元及利息(利息以7552元为基数,按3.85%的年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缪蓬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梅延平支付1510.40元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梅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缪蓬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飞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