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1民初81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1ME0418969A。
负责人:张建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党支部书记,住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霞,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6楼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5185。
法定代表人:盖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夫,东营市东营恒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巨弥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巨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鹏、冯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被告申请,依法追加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翔建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巨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鹏、冯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澳翔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3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83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7日,第三人澳翔建设公司中标被告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被告向第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项目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683798元,并为第三人出具了《欠条》。
2021年11月9日,第三人将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21年11月12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该债权转让已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巨弥村委会辩称,1.第三人澳翔建设公司中标答辩人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第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部分第三人应当重做返工;2.涉案工程一直没有验收,没有结算,依据民法典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原告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能依据合同第15条的规定完成返工返修,应由第三人对质量不合格部分完成返工返修验收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3.答辩人经实测仅有5531.73平方米合格,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66.67元计算为368800元,被告已经超付工程款。4.答辩人没有欠第三人的工程款,第三人于2021年11月9日将未经答辩人确认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转让给原告,该受让债权并不实际存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澳翔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述称意见,答辩人已将对被告巨弥村委会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原告***享有该债权的合法权利。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2日,被告召开村两委会议,时任党支部书记殷风雷主持,张文平作会议记录,时任村主任张建庆、妇女主任张建迎参加会议,研究决定:为提升人居环境卫生,对全村尚未硬化的街道进行硬化,申请户户通街巷硬化工程。2020年3月25日,被告召开村两委成员、监督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成员参加的“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人为张文平,殷风雷、张建庆、张建迎在会议签到表村两委成员处签名,共计48人参加会议,研究决定:为提升人居环境卫生,根据党支部提议,村两委讨论研究,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同意村两委意见,将全村尚未硬化的道路进行水泥硬化,申请进行户户通街道硬化工程招标程序。2020年4月7日,被告确定第三人为“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中标人,殷风雷、张建庆、张建迎在招标人处签名,张文平、张增君、殷振平等10人在监督机构处签名。同日,被告向第三人送达《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通知书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于2020年4月7日参加我单位组织的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招标编号:SDJC2020-0010)投标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方中标。中标总价(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叁仟元整。中标总价¥:1833000.00元。工期:签订合同后即日开工,工期30天。工程质量:达到工程规定验收合格等级。项目负责人:贾爱民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特此诵知。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山东嘉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招标人(盖章):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民委员会公章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2020年4月20日,被告作为甲方(委托单位)、第三人作为乙方(中标单位),签订《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一份,合同名称: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编号:SDJC2020-0010,工程概况:1.村内道路约3000㎡,原路基整平压实,余土、垃圾外运,含灰量12%,15厘米,C25商品混凝土10厘米厚;村内道路约25500㎡,原路基整平压实,余土、垃圾外运,C25商品混凝土10厘米厚。2.甲方指定商混站,使用甲方指定商混站的商品混凝土。工期自2020年5月1日开工,至2020年5月31日竣工,总工期为30天(日历天)。合同价款:1.含灰量12%,C25商品混凝土10厘米厚每平方米人民币78.36元;素土压实,C25商品混凝土10厘米厚每平方米人民币62.67元。2.合同总价1833000元。3.以各方现场共同验收合格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工程质量为乙方按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工程一次验收合格。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计日开始施工,工程完成15000㎡后付至工程款30%,工程竣工付至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保质期1年后无息结清。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户户通工程已完工,总工程量26626平方米,总工程款1735715元,被告已支付第三人350000元,第三人支付搅拌站320000元,实际用料1021917元,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683798元,并为第三人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户通工程款683798.00元大写陆拾捌万叁仟柒佰玖拾捌正注明本工程已验收合格黄楼街道巨弥村两委张文平(手印)殷风雷(手印)2020年12月30日”。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8379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三人中标被告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后,双方签订了《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第三人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对涉案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尚欠工程款683798元,并为第三人出具了《欠条》并认可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认可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出具欠条,因此,被告应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第三人将其在被告处工程款683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3798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关于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已不欠第三人工程款的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关于张文平、殷风雷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被告的辩解意见,原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殷风雷时任被告村党支部书记,对被告“户户通路面硬化工程”召开的“村两委会”、“四议两公开会”均由其主持,并在随后的涉案工程招标《开标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意见》的招标人处签名;张文平系上述会议的记录人,并在涉案工程《开标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意见》的监督机构处签名。张文平、殷风雷二人均参与了涉案工程的立项、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张文平、殷风雷出具《欠条》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人澳翔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83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83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939元,均由被告青州市黄楼街道巨弥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荣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赛男
书 记 员 潘金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