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解除)
(2020)鲁0503执保2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锐亭,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东营垦利支行东安分理处账户存款8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