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901号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6楼61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5185。
法定代表人:盖锐亭。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盖某、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4.00元,减半收取计6337.00元,由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