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487号
原告:东营区传良土石方工程服务部,驻东营市东营区红卫村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EWXN30C。
经营者:何传良,业主。
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5185。
法定代表人:盖锐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传良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山东澳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传良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区传良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4.14元,减半收取12552.07元,由原告东营区传良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