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602号
原告:龙岩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工业路与解放路交叉处B幢3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5112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金华中心写字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3056280W。
法定代表人:**如,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嘉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顺天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顺天亿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120,527.40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恩嘉公司与顺天亿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智能化专业)”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清流工人文化宫档案馆智能化工程.....,十一、工程结算及付款办法:1.结算方式:乙方根据本工程总包合同中标价及有关补充协议、询价、变更等办理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结算单价下浮25%(不含税)上缴甲方,并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付款方式:按甲方与业主签订主合同执行等。顺天亿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已收到业主工程款,恩嘉公司造价内进度款822,840元,已开票已支付450,000元,剩余372,840元未付,恩嘉公司于2020年12月2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0xx63,00xxx62,006xx61,00xxx60,顺天亿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公司支付252,312.60元,剩余120527.4未支付,恩嘉公司多次至顺天亿公司办公地点说明情况,2021年11月18日顺天亿公司、原项目部负责人、恩嘉公司等合计5人至顺天亿公司办公处协商付款事宜,原项目部负责人口头承诺2021年11月18日下午支付款项,随后对恩嘉公司不理不睬,顺天亿公司工作人员均以三明项目是外包挂靠项目,实际并非公司业务,承包方未向顺天亿公司支付款项,无法付款等理由拒绝支付进度款。为***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顺天亿公司辩称,清流县综合档案馆及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即业主单位为三明市清流县龙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18日,顺天亿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42,354,393元。顺天亿公司将智能化工程分包给恩嘉公司。业主的工程款已按主合同约定支付顺天亿公司。福建建龙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核,顺天亿公司根据造价审核的结果,进行整理,制作工程审核书,确认恩嘉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707,891元(该造价已经下浮了25%),顺天亿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2,312.6元。顺天亿公司尚欠恩嘉公司工程款为5,578.4元。恩嘉公司诉请的工程进度款不是经过结算审核剩余的款项。2、虽然***是顺天亿公司驻工地代表,其是没有经过财务授权,其对工程付款确认单是不能签字的,确认单不是顺天亿公司的意思。恩嘉公司起诉的是进度款,不是最终的工程结算款。请求驳回恩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8日,顺天亿公司与三明市清流县龙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顺天亿公司承建清流县综合档案馆及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2019年11月3日,顺天亿公司与恩嘉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智能化专业)》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恩嘉公司承包清流工人文化宫档案馆智能化工程,工程造价约130万元(以结算价为准);顺天亿公司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商其他事宜;结算方式:恩嘉公司根据本工程总包合同中标价及有关补充协议、询价、变更等办理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结算单价下浮25%(不含税)上缴顺天亿公司,并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付款方式:按顺天亿公司与业主签订主合同执行等等。合同签订后,恩嘉公司对清流工人文化宫档案馆智能化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12月23日,顺天亿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252,312.60元。2020年12月5日,恩嘉公司代表***与顺天亿公司代表***签订《工程款付款确认单》一份,确认恩嘉公司承建的智能化项目,申请支付的款项清单内造价:1,371,400元×0.75×0.8=822,840元,已开票支付450,000元,本次开票372840。暂扣暂未完成造价120,527.4元,本次实际付款252,312.60元,待设备上齐后支付120,527.40元。2021年10月19日,清流县档案馆、清流县总工会向顺天亿公司出具完工投入使用证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清流工人文化宫档案馆于2020年10月底竣工验收,经各系统使用,项目对应的智能化部分各系统能正常使用。恩嘉公司向顺天亿公司催要工程款120,527.40元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公司提供的施工分包合同、付款凭证、工程款付款确认单、完工投入使用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顺天亿公司与恩嘉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智能化专业)》一份,顺天亿公司将清流工人文化宫档案馆智能化工程发包给恩嘉公司施工,双方的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双方合同约定,顺天亿公司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商其他事宜。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与确认,也是履行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代表顺天亿公司就前述合同所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顺天亿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为120,527.40元。同时,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智能化部分各系统能正常使用。故前述工程款已达到支付条件,顺天亿公司应限期支付恩嘉公司。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底竣工验收,恩嘉公司要求顺天亿公司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利率应按全国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顺天亿公司自行制作工程审核书,确认恩嘉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707,891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付龙岩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527.4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计1,431.5元,由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