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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69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K(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