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4888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K某(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40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6367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号车辆一辆,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其他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36367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4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