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3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網某。
被执行人:邛崃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申请邛崃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18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邛崃市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本院已受理多个涉被执行人普通民事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本案与本院(2025)川0183执932号案件合并执行,如后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参与到上述案件分配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5)川0183执10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