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遂平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豫1728民初692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18层。 负责人: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铜山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94年5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耿庄村夏庄19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4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什款违约金(自2024年5月25日起计算,按照4倍LPR计算至上述费用人民币64200元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4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38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6日,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合同总价人民币85200元)。截至起诉之日,前述款项人民币85200元中被告尚有人民币64200元未向原告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64200元,于2025年6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4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的4倍(即年利率1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摁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