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21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04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砀山县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8758931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皖1321民初414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砀山县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为(2024)皖1321民初67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5)皖1321执503号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与(2025)皖1321执503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5)皖1321执503号案件合并执行,终结(2025)皖1321执9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