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78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1798459D。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融媒体中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MA6YAP5TOP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城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豫0783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有效冻结数量:5),共累计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09733.7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直接可供执行存款至本案(上述账户于2026年6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有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