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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2执103号
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22民初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1022执10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