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4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格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纪花园4#楼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21795676。
法定代表人:杨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商业街游客中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格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0207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2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已在前期的他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前期他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根据鸠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关于协助解决芜湖新华联申请事项的函,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解除了文旅体局监管的指定账户,为了更好的盘活企业,解除对该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刘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