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23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1497852132。
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8679520A。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