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4)湘098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扬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4)湘098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基于中扬公司与***签订的《现代化猪舍育肥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管辖为“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应当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管辖。二、***介入并主导总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案涉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挂靠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中扬公司基于现代化猪舍肥场钢结构工程承包事宜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沅江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