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4)湘098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扬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4)湘098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基于中扬公司与***签订的《现代化猪舍育肥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管辖为“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应当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管辖。二、***介入并主导总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案涉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挂靠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中扬公司基于现代化猪舍肥场钢结构工程承包事宜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沅江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