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251号
申请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3号中江丽晶苑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6768614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颐华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柏翠湾商业B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ANM2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颐华大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颐华大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917.7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321012802024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颐华大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1917.74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3529.59元,由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