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2146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132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3单元130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A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人民医院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潍坊中洋园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