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434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13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97491291M。
法定代表人:赵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闲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玉涛,山东闲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大道南侧、经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3X4C2MXY。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2022年11月10日,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9元,由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