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520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3276号。
法定代表人:赵承华。
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东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