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8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125。
法定代表人易立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CarlEvans。
上诉人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訸
审 判 员 肖志红
助理审判员 周如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琦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