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

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66号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CarlEvans.
委托代理人李润松,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学鹏,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125。
法定代表人易立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春政,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凯德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芙特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网络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在被侵权人本地公开媒体发布道歉书。2、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害及网络侵权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网络侵权所支出的维权费用2.3万元(含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要点:1、法人的名誉权不同于自然人的名誉权,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后果主要是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且被告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问题。2、被告陈述的基本事实和基本内容属实,由一系列证据进行佐证。3、由于原告主动发起的争端多大8起之多,严重影响被告正常经营,原告的主观恶意是明显的,给被告带来的损失是客观和显著的,故被告在内部网站刊发新闻情有可原。4、相关内容仅发布于被告官网,从未被任何其他网站转载,浏览人群极为有限,浏览量极低,同时,被告在开庭之前删除了相关内容,尽到适当地注意义务。5、被告发布的文字欠妥,但尚未达到侵权的程度。6、被告仅在官方网站登载相关内容,但原告要求在潇湘晨报、红网登载所谓“道歉书”,扩大了影响面。被告认为即便认定侵权,刊载相关声明的范围仅限于被告公司官网。7、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任何经济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长沙凯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丙烯酸系列防水、防腐涂料产品的生产及产品自销(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品),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修服务。上海瑞芙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包装材料的销售,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保洁服务,绿化工程。
2、2015年7月1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上海瑞芙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标题为:北京一中院一审裁定“瑞芙特”类商标正式归属于瑞芙特的新闻资讯。具体内容:长沙凯德防水涂料公司自2006年起,通过各种手段企图抢注“瑞芙特”商标。事实上,其一直贼心不死,先是不服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商评委,一审失败后,其又狗急跳墙地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裁定而再次败诉。至此,长沙凯德公司已用尽全部伎俩而未能得逞,而我司也正式走完全部法律流程。成功制止了长沙凯德公司卑鄙、无耻、罪恶地抢注行为。2016年4月5日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上海瑞芙特公司在博客、百度贴吧内发布有关文章“北京一中院依法阻止长沙凯德防水涂料公司偷注知名商标”。上海瑞芙特公司在2016年7月7日由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上海瑞芙特公司已经撤销了其在官网、钢结构吧、博客上的上述发布。但百度贴吧上仍能搜索到以上内容。
3、2010年12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至今仍未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上海瑞芙特公司是否侵害了长沙凯德公司的名誉权,是否应赔偿长沙凯德公司损失。长沙凯德公司认为,上海瑞芙特公司通过网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对外发布的主页新闻的不当行为,客观上使长沙凯德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了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因为上海瑞芙特公司的恶意中伤,使本应属于长沙凯德公司的工程合同因此被中止,给长沙凯德公司造成了可期待利益近10万元的损失;经过法院的有效判决【(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46号判决书】,上海瑞芙特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仍不思悔改,再次恶意侵权,故应赔偿长沙凯德公司损失;上海瑞芙特公司认为,网站上陈述的是事实情况,只是用词不当,同时影响面晓,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应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须有四项条件,包括: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的关键在于上海瑞芙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的发布新闻资讯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内容上是否构成侵害长沙凯德公司的名誉权?本院认为,上海瑞芙特公司陈述的事实经过属实,但使用了“贼心不死”、“狗急跳墙”、“用尽全部伎俩而未能得逞”、“卑鄙、无耻、罪恶”等词语诋毁、诽谤了长沙凯德公司进行复议、诉讼的行为。长沙凯德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告知函”,虽然是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发出,但可知悉,确系因为上海瑞芙特公司所发布的标题为北京一中院一审裁定“瑞芙特”类商标正式归属于瑞芙特的新闻资讯而导致合同中止。上海瑞芙特公司的前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长沙凯德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第三项: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海芙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赔偿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费用)。但时至今日近六年的时间,上海瑞芙特公司一直未予履行。长沙凯德公司因本次诉讼花费2.2万元(公证服务费0.2万元+律师事务2万元),本院予以认可。又因长沙凯德公司因上述诋毁商誉所受到的损害难以具体量化,本院将根据上海芙瑞特公司的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酌情确定为4万元。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长沙凯德公司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站上删除相关文章和赔礼道歉,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他相关媒体(如百度贴吧)的转载非被告所能控制,且上海瑞芙特公司官网的浏览人群极为有限,浏览量较低,故长沙凯德公司请求被告在潇湘晨报、红网登载道歉书并无必要。现上海瑞芙特公司已经删除了其在官网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只要上海瑞芙特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发布赔礼道歉内容已足以恢复原告名誉。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而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持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向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的赔礼道歉信息。
2、限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3、限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2万元。
4、驳回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为2322.5元,由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晏晓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小兰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