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卓****公司与邵阳市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1722号 原告:湖南卓****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建****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卓****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湖南卓****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07元,由原告湖南卓****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