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石敏芝,女,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邵阳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高日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铁桥,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危树成,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杨能聪,男,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文彬,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与被告邵阳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高铁桥、***、危树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人民币12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步 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露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