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6执1679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工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948XXXX。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系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致害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民终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058756.46元,案件受理费846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120000元,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申请人482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26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即终结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民终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