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
法定代表人: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书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