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无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其银行、互联网银行帐户,因其数目及其小没有执行意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雷克萨斯小车一台。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查明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22411元。

2022年2月24日本院在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予以冻结,因其现还未退休,所以不能扣划该公积金。4月18日本院在邵阳市×××车辆管理所对其名下的雷克萨斯小车(车牌号:湘E0××××)予以查封,因该小车下落不明,导致不能处置。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2022年4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绪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3,422,125.6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3,422,125.6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