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58,74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