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异12号
案外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辉,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邓广兴,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对本院要求其协助“冻结***以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武冈市土地整治局的工程款90万元予以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武冈市土地整治局签订工程合同,土地整治局支付的工程款是我公司所有,并非属于***的,武冈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将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依据《还款协议书》,只有待我公司与***结算后才能划扣***应得款项,且我公司已为***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现仍有农民工工资、税费、材料款未付,请求撤销(2020)湘0581执9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称,武冈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工程款虽然是以案外人的名义与武冈市土地整治局签订的,但实际受益应属于***等,民工工资,税费,材料款等均与案外人无关。
被执行人***,***,邓广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湘05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以(2020)湘0581执966号裁定书,冻结了***以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武冈市土地整改局的工程款90万元。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武冈市邓家铺镇第四个乡镇综合改革试点县高标准农田改建项目第9标段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了该工程的全部投资收益均由***承担,同时也查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被执行人就以该工程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武冈市人民法院以(2020)湘0581执966号裁定书冻结了***以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武冈市土地整治局的工程款90万元,其工程款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所有。经本院查明,***以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武冈市土地整改局工程,是典型的挂靠关系,该工程实际由被执行人***投资,案外人只收取挂靠费。因此,该工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执行人享有和承担。武冈市人民法院冻结该工程款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案外人所认为的民工工资、税费、材料费等均应由被执行人负责处理。如给案外人造成损害,案外人可以由其他方式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唐 剑
审 判 员  李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