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福国,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何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陶运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旺国,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卿于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三人卿于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徐 韬
人民陪审员  罗文斌
人民陪审员  张 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燕怡
书 记 员  温丹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