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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某、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3执保55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某、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某某、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兰某某、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有关实体方面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