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2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创新创业科技产业园B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