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2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创新创业科技产业园B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