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0498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住所: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常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