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481执242号
广西南宁浩昌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浩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481执242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7481.88元(其中:租金735000元、利息125397.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45.38元、案件受理费11177元、执行费9862元),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