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泗水恒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泗执字第4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泗水恒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泗水恒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商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