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618号 原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五层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8705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富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13897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减半收取2092.5元,由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