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2民初1769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居民,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浦北县民兴路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248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