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2民初3858号
原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2486L(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24日生。
被告:广西新易玖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1XTD3U。
法定代表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4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2元,减半收取8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