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智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弘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安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比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比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比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534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