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24民初1726号之一
原告:贾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
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
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1407。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贾某、郑某与被告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贾某、郑某于202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贾某、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贾某、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