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3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上汤乡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5161024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住武宁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