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3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上汤乡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5161024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住武宁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