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23财保2号
申请人:江西钱皇丝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7URUKOR,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51610247C,住所地:武宁县上汤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钱皇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九江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九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913167元,并已提供担保,后九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西钱皇丝绸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913167元予以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